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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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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第1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