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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废止案(草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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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废止案(草案)(以下简称废止案草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二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总的认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本市涉及机构改革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十分必要,有利于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人民政府根据清理结果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提出废止二部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充分。

  2019年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废止案草案和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机构改革后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现实情况;且在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二部法规内容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情况,同意废止这二部法规。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上位法修改情况以及放管服改革成果,及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十分必要,法制委员会同意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内容。

  考虑到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转交了司法部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存在问题的意见,认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拆除或者关闭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不一致,可能导致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拖延关闭等问题。经过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内容,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建议根据机构改革后国税地税合并的情况,将《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七条市级部门中的“税务”删去;根据上位法立法情况,将《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