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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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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9月19日、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上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再次听取部分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就条例的有关内容征求了市委相关部门的意见。

  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议前后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支持、保障街道办事处履职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部分街道办事处提出,希望进一步加大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工作支持和保障的力度。据此,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关于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衔接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了党管机构编制的原则。为了做好与党内法规的衔接,经征求市委相关部门意见后,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整合相关职能,构建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市规定设立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机构,并做好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补充职责清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推动人员力量向街道办事处倾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三、关于社区保障和社区减负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委加强社区保障和为社区减负的要求,根据中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本市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照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四、关于社区服务站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条例中有关社区服务站的表述不够准确;街道办事处还要进一步加强支持保障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社区服务站作为直接服务居民的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同时,在总则第五条第一款中对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社区治理”提出要求。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