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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废止案(草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8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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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废止案(草案)》(以下简称《废止案草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8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对本市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修改”单独列为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

  2019年3月,我们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法规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我们向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和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清理原则、清理范围和清理要求。

  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21部。《实施方案》确定了3个清理原则:一是,对已明显不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方式废止;二是,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方式简易修改;三是,对机构名称和职责虽已调整,但管理体制变化较大,相关职责划分、工作机制尚不明确,以及仅涉及机构名称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暂不清理。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市司法局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有关部门解决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提出清理意见。

  在清理工作中,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废止《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43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清理意见。针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我们对照上位法、《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3个清理原则,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法律审查,最终形成了《废止案草案》和《修正案草案》,并经2019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其他35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建议,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机构改革虽已完成,但管理体制变化较大,相关职责划分尚不明确的,如《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公安和消防部门职责尚未完全厘清;二是,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调整变化较大,需进一步研究论证,且不适宜采取打包方式简易修改的,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三是,仅涉及机构名称调整,暂不修改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如《北京市旅游条例》等。上述地方性法规,将结合实际情况在今后地方立法工作中持续推进,比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拟建议纳入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

  二、《废止案草案》的主要理由

  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要素市场。201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通过立法手段,整合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了统一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等制度和规范,推动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本市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制定了《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分别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求职、招聘、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上述地方性法规客观上是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分设情况下形成的历史产物,目前已不符合建设统一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要求,且与国务院《条例》相抵触,因此拟废止。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理由

  一是上位法已经修改,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维护法制统一。如:拟删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的“节能评估制度”;拟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相关规定做与《文物保护法》规定一致性修改等。

  二是涉及转变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对已明确取消的许可事项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让广大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拟删去《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拟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取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等。

  三是对上述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调整,固化机构改革成果。如: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拟对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的工商、质监、规划、国土等部门名称和职责进行相应修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密云县、延庆县设立密云区、延庆区的通知》,本市目前已无县的建置,拟将法规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废止案草案》和《修正案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