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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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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京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素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及说明。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工作,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税制平移思路上升为法律。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市人民政府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为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预算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关于议案及说明起草情况和相关内容的汇报,并征求了朝阳、海淀、通州、怀柔等十四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授权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我市现行耕地占用税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组织了多次调研活动,听取了相关各区财税部门和相关企业、专家的意见,提出了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方案。

  财经办、预算工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起草了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于7月4日至5日召开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三次(扩大)会议上进行了通报,听取了财经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预算监督顾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7月11日,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

  二、关于我市适用税额的确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遵循税制平移的立法思路,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以平移我市现行适用税额为基本原则,适当归并情况相近区的适用税额。议案的内容,统筹考虑了我市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和各区功能定位等情况,在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有利于保持税制平稳过渡,对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符合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总体上是可行的。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适用税额,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为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使税收政策与耕地保护政策有机结合;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规范税款征收相关程序,强化税收征管;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

  耕地占用税决定(草案)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