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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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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丛骆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以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了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残联、与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使用相关的市政府委办局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月8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二次(扩大)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进行调整

  1994年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和社会参与问题,在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参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中关于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规定,我市进行了慎重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当时分散在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比例已达到1.08%,需要安置的待业残疾人人数占全市职工总数的0.59%,两项合计我市安排比例应为1.67%。考虑到福利企业受市场经济影响,残疾人个体经营不稳定等因素,我市将此项比例确定为1.7%。2011年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时,维持了残疾人按1.7%就业比例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有力拓展了本市残疾人就业岗位,获得了残疾人和社会的认可。

  200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本市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得到了较好保障。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残疾人就业形势和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同时,多年来存在残保金结余较多、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在落实两部上位法的基础上,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残疾人就业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作出调整,既坚持了制度的约束性,又维护了残疾人就业长远利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证残保金合理征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激发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多就业岗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为了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我们建议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扩大残保金使用范围

  2011年修订的《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加强预算统筹管理,对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中残联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和文件内容,残保金使用范围已不限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扩展为对残疾人的就业支持和生活保障。残保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由公共预算进行托底保障,有利于维护残疾人权益。对接财税〔2015〕72号文件的内容,我们建议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

  会议原则同意《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此外,我们还对一些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审议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