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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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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赞成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修改,认为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北京市实际情况。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内容落实了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修法要求,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建设委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将相关条文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作相应修改。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