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19年 第2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关于审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18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 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城建环保办公室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调研起草,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围绕城市设计与风貌管控、规划公开与公众参与、宅基地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重点内容,组织委员、代表赴东城、西城、门头沟、平谷等区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市区相关部门、街道和乡镇、专家和代表意见。刘伟副主任专门听取了市规划国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立法工作情况及重点问题的汇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1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城建环保办公室关于审议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条例草案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三个重点:突出新版总规的贯彻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和市委对实施新版总规的要求,本着“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对条例进行了一致性修改,建立起了全域管控、多规合一的规划机制,调整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增加了城市设计、常态化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突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做到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并已成为成熟的制度规范,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突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规范有序推进,特别是在违建治理中能够有法可依。当前,违法建设治理中执法手段不足、拆违费用过高、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提供更加有效的执法手段,建立联动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城建环保办公室认为,条例草案从我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体现了地方特色,内容比较成熟,措施比较可行。同时,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在审议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调研中了解到,有的街道利用疏解整治腾退出的空间设立居民议事厅和街区整理体验馆,为“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搭建平台;东城区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全面实施责任规划师制度,成为有机整合专家与公众诉求意见的平台,在街区整治更新中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总结提炼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条例中确立责任规划师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规划公开方式,设立规划公开展示场所,应用新媒体等高效、便捷的公众参与方法,让百姓了解规划、参与规划、遵守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总规明确要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对中心城区及其以外的平原、山前、山区根据不同风貌特色进行分区管控,实践中基层也积极开展了相关探索。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市设计相关制度,明确城市设计管控要素,设定相应责任;发挥属地作用,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风貌管控职能;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城市设计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居民意见征求机制;制定配套编制和管理规定,加强对街道更新、环境整治等区域城市设计的统筹。

  三、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建议进一步完善乡村规划编制体系,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和村民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把规划管理和服务向基层进一步延伸,建立健全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制度;加强村民住宅风貌引导,编制村庄民宅风貌设计导则及简洁实用的设计图谱、操作手册;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规划监督。进一步完善人大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是实施好新一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保障,建议根据上位法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本市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的规划监督机制;明确各级人大可以根据需要,对城乡规划工作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与上位法的衔接。调研过程中有专家学者和执法部门提出,条例修订涉及上位法较多,应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要充分考虑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修改后能够有效实施。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对在施违法建设快速查处、部分违法建设适用代履行、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费用和缴纳使用土地的费用、对乡村违法建设增设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

  此外,建议进一步清晰界定“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和标准,引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序建设;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治理中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根据本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管理职能和执法权限,明确处罚归属和责任,使各项处罚真正落地。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