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靳国忠、孙华、庞静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杨宝军的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
任命庄伟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三)
免去董晓华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四)
免去金轶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慧云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五)
免去孙晓刚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梁勇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