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长 刘伟
各位主席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次会议议程,大会秘书处草拟了《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设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变更个别专门委员会名称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设立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首都社会领域立法监督等工作开展,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健全市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要求,整合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关于变更个别专门委员会的名称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保证有关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推动首都监察工作有序开展,将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其民政事务、群团组织等有关职责调整至社会建设委员会,增加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等方面的职责。
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体育方面的职责调整至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
以上调整后,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由七个增至八个,具体为: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我就作以上说明。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主席团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