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长 刘伟
各位主席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次会议议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大会秘书处草拟了《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表决办法草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据此,表决办法草案规定,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和通过方式
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惯例,表决办法草案规定,全体会议对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果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我就作以上说明。表决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主席团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