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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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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在第十五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3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由市政府提请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审议中,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条例草案规范机动车内容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而且条例草案附则中也不应出现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议作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关于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治理问题的说明是: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性质是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本不属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但实践中,一方面,公众关注度较高,对其违反交通管理反映强烈;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并明确销售环节的执法主体。条例草案关于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用车管理的说明是: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既有电动自行车,也有摩托车和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机动车。一方面,公众关于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批评比较强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对其管理既要考虑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顾市民需要和相关行业发展。鉴于此,通过此次立法授权政府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的管理办法。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中,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同时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因为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机动车,因此,将条例草案有关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的内容移至实施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办法是在2004年10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2010年12月23日作了简易修订。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办法本身也需要根据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修订,但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列入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因此此次修改,主要针对条例草案中涉及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内容,同时注重两个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其他需要完善的内容,本着“能不改的则不改,能少改的则少改”的原则,待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再行修订。

  5月16日,召开法制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及其说明。此次实施办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实施办法附则一章。

  二、将条例草案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纳入实施办法法律责任一章;并在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机动车的最后一条,增加行为规范条款,表述为:“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在实施办法总则第六条第二款列举的部门中,增加工商行政部门。

  三、将条例草案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实施办法第六章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一章。

  四、将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中的滑板、滑轮等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纳入到实施办法附则一章中。

  五、为保持两法之间的协调,删去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中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的内容。

  六、根据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还作了一些文字性修改。

  按照上述修改情况,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内容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