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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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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3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26位委员和1位代表发言。委员和代表充分认同立法必要性,同时对电动自行车、动力驱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共享单车的管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过渡期制度,草案附则条款及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针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就草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提到的各种车辆的标准和属性问题请教了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相关部门;就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目录制度、登记制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销售者进行沟通;就共享单车的规范运营、有效监管问题,前往基层街道、共享单车企业举行座谈,了解基层治理经验和企业运营情况,也听取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还就草案中政府部门具体职责的落实问题,多次召开部门座谈会交流意见。

  5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在草案的基础上,从捋顺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同位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增强核心制度和关键条款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对草案进行了精简、补充和完善。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分工衔接

  多位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草案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因此,草案规范机动车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另外,草案附则中也不应出现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议作相应调整。据此,法制委员会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同时修改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机动车,因此,将草案附则中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行为及其处罚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移至实施办法。法制委员会同时建议,为保持两个地方性法规内容之间的协调,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内容;第四款关于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移至实施办法。

  二、关于基层治理

  有的委员提出,基层政府在非机动车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许多经验可以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为此,法制委员会进行了专题调研。建议根据“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结合具体工作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表述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完善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目前在非机动车治理中承担着部分工作,为使协会在社会治理中更充分发挥作用,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行业协会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将草案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的内容修改为:“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服务的标准、目录;代表行业反映诉求、建议。”(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

  草案第十条规定了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验车发证的内容,其中对于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只要符合规定,也应当验车发证。有的委员提出,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不存在能够登记的情形,否则就有违目录制度设计的初衷,如果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还可以登记,目录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机动车许可生产目录,本市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就严格控制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同时将草案第十条产品目录制度条款修改为: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条前款规定的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协会组织编制。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为了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对草案第十一条作修改,表述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限速明示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在非机动车道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根据路况,在道路交通拥堵路段设置具体限速标志,提示和控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超过限制行驶速度。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关于共享单车治理

  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给市民带来便利,同时也使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有多位委员提出要加强管理。为此,法制委员会作了专题调研。结合去年国家和本市对共享单车的指导政策,认为有必要明确使用者、租赁企业和政府部门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目前修改的主要思路是:政府加强鼓励与引导,监管与服务,规范租赁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基层与社会力量作用;租赁企业加强自律和行业自律,结合商业模式创新与科技创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使用者应当增强公民意识和文明意识,遵守通行规则。

  法制委员会建议完善的内容有:在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责中,增加了对共享单车的总体方针,即“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在基层治理和行业协会条款中增加了涉及共享单车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在具体内容上,结合草案原有条款,对企业报送信息范围、自行车质量、客户端提示要求、乱堆乱放等问题作了补充和完善(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对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监管、自行车投放总量控制、重点区域管理(二次审议稿十九条)等问题作了新增或者完善;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个人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措施(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责任(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此外,草案第十一条规范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范了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有消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审议之中,为保持与相关上位法的一致性,建议对网络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充电行为的处罚,作准用性规定,即不新设法律责任,而是按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建议删去不需通过立法规范的内容,如草案第四条有关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条款,对通行规则和第五章停车秩序大部分条款作了简化表述,还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非机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