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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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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会上,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认为草案三审稿经多次修改后已经比较成熟。意见主要集中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的方面。

  这些意见在立法调研和三次审议过程中都有提及。法制委员会在几次审议中反复研究、几经修改,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上位法即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两个上位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地方立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细化规定;二是注意与同位法之间的衔接。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本市实施办法,其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也有一些处罚规定,因此应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三是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此次立法重点针对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不履行企业义务的行为,提高了处罚额度,还规定了扣留、依法按规定处置等行政措施。对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等内容。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第四项修改为:“(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