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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表决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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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5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1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上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

  一、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本市应当建立较完备的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包括: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进行举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等具体内容,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表述为:“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及时查处。”(表决稿第十四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的“和其他车辆”修改为“等车辆”(表决稿第八条);将第十一条“告知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中的“应当”删除(表决稿第十一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罚款的具体数额。法制委员会认为,2016年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规定了近十条的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额度的处罚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执法力度所作的衔接性条款,建议不作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应当提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八条中的罚款额度,扩大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范围,加大惩治力度。法制委员会认为,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实际执法效果等因素,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没收、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和罚款等多种措施,已经体现了从严查处、严厉惩治的思路。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不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针对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执法责任的,应当增加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对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履职进行责任追究,已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本法中不增加相关内容。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