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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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刘靖靖、樊雪、蒋强、哈胜男、于洋、苏伟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王少波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任命陶炜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利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任命相阳、王岩、吕晶、吴迪、刘婷、刘佳洁、李茜、范术伟、徐钟佳、吴扬新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杨跃进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牛旭云、张美红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赵婧雪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李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陈锦新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三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齐晓丹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任命蔡琳、张帆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高娜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