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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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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志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分别召开了委员代表、专家学者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3月15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宣布废止后,我市在采取扣押非法客运车辆等行政强制手段时已无法律法规依据,这对非法客运的有效查处造成了不利影响,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成本,也间接降低了非法客运的违法成本,非法客运案件明显上升。此外,2016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以后,我市对“克隆车”只能按照一般非法运营行为查处,不足以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有效查处非法客运提供执法依据,以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将查处经营工具作为治理非法客运行为的切入点,内容全面、措施具体、比较成熟。同时,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加强与现行执法依据的衔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就非法客运行为的处罚措施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此次立法主要是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侧重对实际急需又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内容作出补充性规定,《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的依据。因此,要加强《条例(草案)》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机衔接,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执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

  二是增强《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本次立法主要目的是补齐执法依据的“最后一公里”,实现行政管理有法可依。为此,条例(草案)》中根据相关上位法作出的具体细化规定,要充分考虑执法部门、停车管理单位和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提高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从而实现立法初衷。

  三是提高执法的有效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严格有效执法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要依托体制机制创新,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治理模式,加强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良好局面。

  四是加强引导形成广泛共识。鉴于现阶段本市非法客运情况较为严重的形势,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非法客运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行为成本,以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为严格执法提供有利条件。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宣传《条例(草案)》内容,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