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冀鸣、崔广仁、李刚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张洪臣的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
免去蒋炳仁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顾海星、陈金良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三)
任命刘京蒙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免去姜宏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职务。
(四)
免去岳金矿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王琦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五)
免去王丽珠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