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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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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主任 张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简要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本市宪法宣誓组织方式,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了决定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与上位法作出一致性修改,将第七条宪法宣誓誓词的内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修改,并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二是根据本市实践经验,将第九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第十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具体组织方式作适当调整,一般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另行组织。

  三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8条、14处。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