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 第1号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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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5人;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7人;

  北京市市长1人、副市长9人;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三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央和北京市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多11人至27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条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北京市市长、副市长候选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候选人,北京市市长候选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为1人,进行等额选举。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北京市副市长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即多6人),进行差额选举。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必须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五条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各项应选名额。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名推荐、提名候选人,应当填写大会秘书处印制的候选人推荐、提名表,写明推荐、提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推荐、提名理由,并在推荐、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

  推荐、提名的候选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提名者应当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口头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应向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推荐、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中央提名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中央提名的顺序排列,其他候选人按姓名笔画排列。

  如果提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数,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即比应选名额多11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出的其他某项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预选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或者在不超过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或差额数的情况下,将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一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时,由主席团确定预选总监票人2人、17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各推荐预选监票人2人,共36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十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场设秘密写票处。各项选举采取在大会上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代表要本人参加投票。

  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其他代表依次在座位区前设置的票箱投票。

  第十一条大会选举由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各推荐监票人1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二条选举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采用人工计票。

  第十三条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十四条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位候选人,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两个椭圆形白圈不涂任何标记;反对某位候选人,就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一个椭圆形白圈涂满黑色,两个椭圆形白圈均涂满黑色的也视为反对;对某位候选人弃权的,就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二个椭圆形白圈涂满黑色。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当先将所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一个椭圆形白圈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五条代表必须使用大会统一发放的写票专用笔,按写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选票。

  第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各项选票的投票张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每张选票每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计算机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八条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不足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选举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北京市市长、副市长,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在本次还是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由主席团提出意见,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