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工作,根据《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以下宪法宣誓组织方案。
一、宣誓人员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以下人员需进行宪法宣誓: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市长、副市长。
3.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4.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次会议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
二、组织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领导人员的宪法宣誓在1月30日上午召开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在主席台前方西侧摆放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具体程序:
1.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全体代表见面后,走到指定位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副主任和秘书长在领誓人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自己姓名。
3.市长、副市长与全体代表见面后,走到指定位置;市长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副市长在领誓人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自己姓名。
4.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与全体代表见面后,走到指定位置,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
5.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与全体代表见面后,走到指定位置,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
6.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全体代表见面。见面后,回座位就座。
7.宣誓仪式结束。
(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于第六次全体会议后,在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第十九会议室(三层)进行。
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面向国徽摆放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侧前方摆放监誓台。
具体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并监誓。
2.奏唱国歌。
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站在宣誓台后方,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集体报出自己姓名。
4.宣誓仪式结束。
三、责任分工
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