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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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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长牛有成

各位主席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次会议议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大会秘书处草拟了《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表决办法草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要求,服务于首都国际交往中心建设,适应涉外事务日益增多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和完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涉外事务立法和监督工作,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拟在继续设立上述七个专门委员会基础上,将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更名为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二、关于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据此,表决办法草案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三、关于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方式

  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表决办法草案规定:全体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果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我就作以上说明。表决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主席团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