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陶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对申诉信访案件进行评查,有利于促进法院充分发挥公正高效审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为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案件评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市法院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情况。调研组深入落实常委会党组关于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要点,积极创新调研方式,于7月份组织开展了案件专项评查,在近三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申诉信访案件中抽取部分案件,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办案效果等方面,通过剖析查找类案问题,分析梳理制度落实、机制运行等方面的成效和不足。8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到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对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8月29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九次(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稿),并提出意见建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全市法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不断畅通信访渠道,扎实推进“有信必复”,积极开展申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注重发挥审判监督甄别和纠错纠偏功能,切实解决影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持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力维护了首都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系统总结了成绩和经验做法,回应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分析问题客观到位,解决措施务实可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
同时,调研组通过案件评查发现,当前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办理质效仍需提升。有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不充分,判后释法说理工作不细致,用群众语言讲明“法理”“事理”“情理”、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等方面还需加强。有的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够、司法能力不足,对法条的理解不够到位、适用不够准确,一些案件的办理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方面还有差距。
二是审判监督制约仍需强化。有的案件一审、二审程序衔接时间过长,部分案件扣除审限不够规范。合议制、法官会议等制度的落实还需提升,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仍需进一步压实。审判监督多集中于审查个案,缺乏对同类型案件的全面分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体监督效果的显现。对于有些法律规定理解、适用不一致的情况,监督指导不及时,在推动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方面有待提升。
三是案件评查作用发挥仍需加强。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相对固定,对申诉信访案件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的有机结合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对部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查找不够全面,影响案件评查效果。评查结果运用不足,在改进办案质量、提升司法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矛盾纠纷化解效果仍需提高。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信访案件源头预防效果有待提升。在申诉案件中,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不够,不利于及时解开心结。与相关单位协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合力不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还需进一步深化。
对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深刻认识做好申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从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持续做好申诉信访工作。深入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条例、诉讼法等中央规定和法律法规,全面把握信访工作了解民情、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重要作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是切实提升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持续加大审判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审限管理,推动合议制、类案检索、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的有效落实,多途径规范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精准履行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深入研究制约司法工作质效的问题和短板,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等举措,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不断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等进行充分说理论证,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落实好文书校核机制,防止因出现文字差错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是有效发挥案件评查助推监督管理的功能作用。细化案件评查标准,完善评查工作机制,做实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通过评查申诉信访案件,及时发现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更好发挥评查工作在完善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保障司法案件质量、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实质化评查导向,注重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庭审质量、裁判结果等实体性问题的评查,加强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邀请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案件评查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案件评查工作专业性、权威性、公信力。深化评查结果运用,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评查结果与绩效考评体系的有机衔接,将评查结果作为开展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党委领导,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努力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主动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助力社会基层治理,进一步提升从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注重思想疏导,做实司法救助,有效整合救助资源,统筹解决当事人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分析研判,充分沟通会商,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