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利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对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是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点。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为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商事案件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商事案件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6月份,组织开展了案件专项评查,选取全市检察机关近三年办理的申请法律监督的部分民商事案件,从案件受理、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文书说理性等方面,通过剖析查找类案问题,分析梳理监督工作中体制机制建设、制度执行等方面的薄弱和不足。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调研,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商事案件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意见建议。8月29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九次(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商事案件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稿),并提出意见建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全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监督案件办案数量稳步上升,提出监督意见数量总体平稳;积极探索和完善办案体制机制,规范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提高监督针对性和精确度,民商事案件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保持较高水平,为维护首都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成绩客观、问题准确、措施可行,回应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盼,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
同时,调研组发现,开展民商事案件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发挥有待增强。与审判机关同期办结的民商事案件相比,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规模相对较少,监督作用发挥还有提升空间;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
二是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有待提升。部分案件办理中,未能把握好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下级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提请抗诉前,上级院指导力度不够,监督精准度有待提高;对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等问题需加强研究,对审判机关未采纳监督意见的情形,需要加大跟进监督力度。
三是办理民商事案件能力有待提高。在法律适用方面,未能准确理解具体条文在整个法律规范中的作用和目的,存在机械适用法条的情况;有的检察官对审判机关现行的统一裁判标准和规则掌握不够,涉及金融、破产等商事领域案件的深层次研究不多;对一些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把握不准。
四是业务沟通交流机制有待健全。检法之间虽建立有协作配合渠道,但在部门对接、调阅卷宗、类案研讨、规则共享等方面的沟通协调还存在堵点,对部分案件的事实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界定存在争议。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组织等沟通交流不够,调查深度和研讨力度有待提升。
对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坚持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推动案件规模与质效同步提升;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主动盯紧盯牢审理期限拖延、程序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聚焦违反管辖、回避、举证质证、送达、合议、审委会讨论等法定程序案件,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精准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大标的额、虚假诉讼等民商事案件专项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健全检法之间常态化业务沟通交流机制。坚持以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和监督质效为目标,深化检法系统业务层面协作配合与良性互动,进一步健全类案研讨、卷宗调阅、规则共享等沟通交流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认识分歧;对于双方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争议,要切实加大共商共研力度形成共识,推动法律正确实施;积极推进检法同堂培训,加强检法内部对于成熟典型案例及相关裁判标准的交流共享,促进司法理念同步更新、业务素能同步提升、司法尺度同步规范;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的交流学习机制,凝聚更多法治共识。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指导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民事检察一体化优势,定期开展联合培训,统一上下级院之间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思路,在把握监督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等问题上进一步凝聚共识;对于涉及行业管理、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市检察院要发挥好统筹把关作用,加强调研总结,推动构建以典型案例库为基础的类案指导体系,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量;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监督案件的抗前指导,对于上下级院监督意见存在巨大分歧的案件,通过跨层级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及内部评查机制,切实形成制度约束,倒逼全市民事检察业务能力整体提升。
四是全面提升检察官队伍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专业培训,引导检察官在加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学习的同时,熟悉掌握法院制发的统一全市裁判标准,不断夯实办案能力基础;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将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体现在具体办案中;加大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等法律监督难题的研究,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边界、程度、规则等;通过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办案情况分析通报等方式,全面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
以上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