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补充、完善生物安全制度保障体系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我们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通过地方立法,筑牢公共安全防护体系,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二)维护法制统一,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监管体系作出了调整完善,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出了重要创新。此后,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相继修改完善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动物防疫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现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作出修改,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解决突出问题,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动物防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近年来,本市动物防疫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例如,室内动物园、宠物互动体验馆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动物来源复杂、种类繁多,检疫、免疫状况难以确认和有效监管,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风险较大;家养宠物和流浪动物大量增加,流浪犬、猫等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较大挑战;分销换证制度取消后,屠宰加工后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缺少必要的可追溯凭证;诊疗废弃物处置渠道存在堵点,增加了动物疫病滋生传播风险。因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修改《条例》补齐制度短板。与此同时,本市根据动物防疫实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积累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成熟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经验,为筑牢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3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同意修改《条例》立项,并提出应当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选择恰当的实施性立法形式。
在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开展立法研究。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情况和其他省市立法情况,重点分析授权地方实施的制度安排,细化和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二)扎实开展立法调研。组织赴朝阳、顺义等六个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农贸市场、动物医院以及相关企业就动物产品流通追溯监管、防疫体系建设、动物诊疗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形成13项专题报告。
(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座谈、专题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执法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企业等意见;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70余家单位,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的意见。
(四)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就草案中涉及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后职责衔接、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监管协作等重点、难点问题,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凝聚共识。
(五)组织立法专家审查。邀请来自清华大学等院校的立法专家,对动物防疫控制措施设定、禁止交易家畜家禽活体、动物产品溯源、动物诊疗活动管理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严把法律关。
在起草工作过程中,我们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沟通、集中修改草案,努力达成共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2024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
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小切口”立法定位,不追求“大而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不作不必要的重复。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解决本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立法体例上,按照实施性立法的要求,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空间,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动物防疫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作出规定,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5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管理体制,夯实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一是健全市区两级防疫体系。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在机构队伍、经费预算、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针对未设立农业农村部门的区,明确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他动物防疫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第三、四条)。二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力量。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配备动物防疫人员力量,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指导、动物防疫知识宣传等动物防疫工作,村(居)委会给予协助(第三条)。三是推进区域防控协同机制建设。健全与河北省、天津市及其他省市在风险评估、疫病净化、动物检疫、监测预警、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工作协同机制(第六条)。四是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免疫、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以及疫病控制与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
一是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草案规定市动物防疫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第七条)。二是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实现强制免疫全覆盖。规定针对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能力的畜禽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第九条)。三是强化对犬只、猫等城市动物的防疫管理。草案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要求做好流浪犬、猫的动物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四是加强疫病源头治理,强化疫病净化、消灭促进措施。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第十二条)。五是针对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管理,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禁止交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三)加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
一是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根据《畜牧法》授权,继续对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细化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是建立动物产品流通可追溯监管制度。要求屠宰加工场所经营者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明确动物防疫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物产品溯源管理工作衔接机制(第十五条)。三是建立对室内动物园等新兴业态的防疫管理制度。以动物防疫要求作为切入点,从动物检疫、免疫、应急预案制度建设等方面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第十七条)。四是强化进京检疫检查。加强对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入京的检疫检查,并要求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经检疫检查的动物(第十八条)。
(四)完善保障和治理机制,补齐动物防疫工作短板
一是健全防疫社会化服务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部门可以依法将动物防疫技术辅助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五条)。二是完善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暂存点;委托无害化处理单位集中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单位收集或者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送至收集暂存点(第十九条)。三是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和诊疗废弃物处置。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及时收集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落实好防疫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草案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