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付兆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6月,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立项报告。
立项以后,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提前介入、深度参与,会同法工委、市司法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赴首农食品集团调研,听取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有关区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建议;赴顺义区仁和镇基层立法联系点,了解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基层群众的防疫需求;调研动物诊疗机构、互动体验馆等业态,了解动物防疫责任的落实情况;书面征求农村代表小组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推动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5月9日,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实施办法草案的总体评价
农村委员会认为,动物防疫立法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了《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实施性立法的定位,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结合本市实际,对上位法授权性、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对本市动物防疫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的重点内容
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实施办法草案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履行动物防疫责任,对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至关重要。实施办法草案对政府职责、社会参与作出了规定,对于生产经营主体只针对部分环节作出了规定。为了保证动物防疫体系制度措施的完整性、系统性,建议增加关于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的原则性、统领性规定,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二)关于疫病监测和报告。疫病监测是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加强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各类主体的报告责任,发挥其“哨点”作用,有利于动物疫病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首都安全。建议根据本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实践情况,完善关于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规定,明确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以及发现动物疫病单位和个人的及时报告义务。
(三)关于无害化处理。目前,本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充分认可,是防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公共收集暂存点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无害化处理的途径和方式。
(四)关于区域防疫协作。目前,北京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大部分从外省市调入,加强与供给地的动物防疫协作,对于实现动物疫病源头控制,维护首都安全至关重要。供给地除天津、河北外,还涉及内蒙古、山东、辽宁等其他省区市,建议在规定京津冀动物防疫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省际动物防疫协作的区域范围,增加与供给地相关省区市加强防疫协作的内容。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