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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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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5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农村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本次立法采取实施性立法形式,结合北京实际,对上位法授权性、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对本市动物防疫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赴通州区、朝阳区开展专题调研,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天津河北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将草案通过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

  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街道的动物防疫工作职责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乡镇、街道在动物防疫方面的职责表述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动物防疫法以及本市关于乡镇、街道职责的相关规定,对该款表述进行修改,将乡镇、街道的职责表述为“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收集、溯源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宣传教育等动物防疫工作,合理配备动物防疫人员力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生产经营主体的防疫责任

  农村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履行动物防疫责任,对于动物疫病防控至关重要,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生产经营主体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责任主体,草案仅对政府职责、社会参与作了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生产经营主体的防疫责任,以保证草案规定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系统完整。据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与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狂犬病强制免疫要求存在包含关系,建议予以调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市动物强制免疫的病种包括多种动物疫病,草案应当体现本市对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据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管理部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本市工作实际,在草案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信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四、关于流浪犬猫防疫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街道、乡镇组织村(居)委会开展流浪犬猫的控制处置工作,该规定能否落实,需要进一步研究。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就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街道乡镇、居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根据调研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完善草案相关内容,在第十一条增加街道、乡镇“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专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区域的划定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提出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区域,建议进一步明确划定区域时应考虑的因素。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款增加“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建设等情况”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包括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义务、支持动物防疫科研、加强动物防疫宣传、完善社会监督、加强宠物管理、明确违反强制免疫等要求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内容在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再重复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意见建议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在动物防疫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