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陶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就制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本次会议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出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此基础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正式印发,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相关立法。目前,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
2020年10月,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委意见),对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思路、制度机制、重点任务、案件范围等提出要求。近年来,多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保护需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将作出《决定》纳入2024年工作要点。
二、起草思路和过程
为落实常委会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监察和司法办公室加快推进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与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集中开展《决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分别听取市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机关及消费者协会、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等社会组织共33家单位的意见建议;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司法代表小组代表调研了解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定(草案)》。3月4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六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草案)》。
起草工作始终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细化落实中央意见、市委意见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确保党中央和市委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突出首都特色。围绕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把本市检察机关从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以来的工作实践和成功经验提升到制度层面,通过完善工作格局、明确办案领域、健全相关机制、固化既有措施,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范。三是坚持与时俱进。找准推动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着力点,立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为办案实践提供依据,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从总体要求、办案规范、保障措施、各相关主体协同推进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案件范围
一是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本市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要求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为基本框架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格局,规定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的具体方式;对各社会主体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整体要求。二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领域,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结合本市功能定位、地域特点和工作实践,稳妥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的办理。
(二)规范办案流程和工作方式
一是规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流程,明确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提起诉讼等程序要求。二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三是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可以支持有关主体开展磋商和提起诉讼。四是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调查取证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协同约谈、抄送检察建议等方式。
(三)细化保障措施和经费管理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协助配合义务,在鉴定评估、政策解读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支持。二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妨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专项评价。三是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的保障力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检察公益诉讼不预交鉴定费机制。
(四)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
一是对行政机关线索移送、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出庭应诉、生效裁判执行和机制完善等提出细化要求。二是对审判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执行等工作提出要求。三是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过程中的线索移送、商请提前介入、协助收集固定证据等工作提出细化要求。四是对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加强协作配合提出要求。五是对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规定。六是对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工作提出要求。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