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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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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其中“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对北京城市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支持北京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作出两次批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对科技事业和北京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是对首都工作的巨大鼓舞和鞭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2023年5月,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等联合发布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建强建优战略科技力量,深化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深化开放交流合作等22项重点任务。文件明确,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成为世界科学前沿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地。

  在国家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涉及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方面体制机制的创新与调整。在实施层面,本市全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工作机制上,坚持央地协同、部市联动,持续完善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工作机制;在建设成效上,连续多年位居“自然指数-科研城市”榜首,跻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排名前三。

  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光荣任务和历史责任,是“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部署,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引领、规范、保障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3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并列为2024年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项目。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组建了由于军副主任和于英杰副市长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司法局,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工作机构参与的工作专班,同步开展《条例》立项论证和起草工作。起草工作过程中,市领导多次专题调度,组织召开专家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座谈会,研究立法框架及主要制度设计,坚持系统谋划与问题导向,统筹推进立法工作。

  6月,市人大常委会李秀领主任专题听取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会后,专班根据会议要求向市委报送了关于体例框架、主要制度设计及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尹力书记圈阅。期间,殷勇市长对立法工作作出明确指示,要求参考借鉴“两区”立法经验,重点固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内容要宏观,为未来预留空间。

  7月,《条例》草案报经殷勇市长、于英杰副市长以及于军副主任同意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查。按照立法审查有关工作规定,市政府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市高院、市检察院以及有关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的意见;二是提请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就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尽职免责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核;三是针对重点难点问题,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充分沟通,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9月1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其转化为立法的原则、框架和制度,形成落实措施的系统性和制度化安排。

  二是精准落实市领导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凝练立法问题,正确把握法治稳定性特征与创新适应性要求的关系,为各项建设任务稳步推进提供保障,为各项创新改革高效实施预留空间。

  三是突出北京特色亮点,从体制机制、规划布局、政策规范、先行先试政策推广等方面全面固化成功经验,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成果转化全链条为科技创新创造条件,从科研、金融、文化、社会、国际等角度全方位营造利于创新的环境。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86条,包括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和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服务与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建设目标、领导体制、创新主体地位等事项

  一是明确以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第2条);二是明确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法律地位(第5条);三是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平等、自主地位(第8条);四是倡导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第10条)。

  2.明确中心建设的具体战略规划与布局

  一是市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完善城市空间布局(第15条);二是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阵地作用、“三城一区”主平台作用(第16至20条);三是建立健全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制度(第21条);四是推动自贸区和综合示范区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第22条);五是推动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第23条)。

  3.全面规范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

  一是创新主体方面,支持科研机构等扩大科研自主权(第26条),推动构建实验室体系(第27条),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第28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第30条),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第38条)。

  二是科学研究方面,支持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第29条),尊重科技创新人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第32条),建立科学技术预测和评估制度(第33条),加强基础研究的分类规划和部署(第34条),系统部署科技攻关任务(第38条)。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第39条),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第40条),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第42条),推动构建科技服务体系(第43条)。

  4.明确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第45条);二是建立健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机制(第46条);三是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第48条);四是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战略科学家负责制(第51条),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主持或者参与科技项目的比例(第52条);五是建立外籍科技人才在华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第54条),实行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证件联合办理(第55条)。

  5.明确从多方位构建创新生态

  一是金融方面,鼓励创投主体重点投资高精尖产业,引导长期资本参与创投(第57条);鼓励银行探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等(第58条);深化北股交与新三板、北京证交所的合作对接机制(第59条);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境外融资便利化水平(第60条)。

  二是科技资源开放方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第61条),推进开放科学的发展(第62条)。

  三是监管环境方面,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第64条)。

  四是文化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工作机制,科研机构按规定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第66条);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第67条)。

  6.明确推进国际开放合作的具体措施

  一是支持创新主体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第69条);二是实施外资研发激励计划,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首次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第70条);三是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支持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第71条);四是发挥中关村论坛作为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国家级平台作用(第73条)。

  7.明确政府服务与保障措施

  一是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第76条);二是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第78条);三是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第80条);四是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第81条);五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各类科研主体的合法权益(第84条);六是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第85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