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李艳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刘靖靖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霍振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宋毅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
免去谭劲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周维平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高春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陈立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王金龙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任命张昆仑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
任命连强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王楠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姜红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免去饶亚东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