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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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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本市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努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2001年,本市发布《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2014年修订为《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对本市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范畴不断扩充,并逐步向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本市要在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10月,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其中,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是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建筑领域绿色发展,不仅需要建筑本体全寿命期的绿色建造、绿色运维,还需要持续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等相关领域、相关产业的支撑,需要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原有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无法完全满足新的发展需要,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明晰社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2年11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8次主任会议同意立项,立法名称确定为《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实现立法核心由侧重建筑本体节能降耗,向建筑绿色高质量发展兼顾带动建筑相关产业发展转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调研起草工作,并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和首都之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审查阶段,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征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了与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直接相关的34家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副中心管委会、有关协会、部分国有企业的意见,征求了天津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厅的意见。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立法重点制度内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请示报告。二是实地调研,深入了解立法实践基础情况。组织赴通州区高品质建设项目、副中心三大建筑项目开展现场调研,听取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情况。三是专题座谈,就重点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召开了部门、基层、社会主体三场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四是深入基层,听取一线人员意见建议。发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征集立法联系点所在街道基层工作人员、市场主体、居民的意见。五是严格把关,邀请立法专家进行法律审核。召开立法专家工作组会议,邀请5位市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草案进行审核,对需要重点论证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轮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已经2023年7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条例(草案)》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立法功能定位,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多方面综合性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2.坚持循序渐进。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实事求是,审慎处理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关系,科学合理确定当前的建筑标准要求与运行管理要求,同时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积极稳妥推进降碳工作。

  3.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以建筑全寿命期管理为主线,提升全产业链的支撑能力,强化全行业领域的综合协调,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4.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充实、调整政策工具箱,支持科技创新,助推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创新市场机制,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努力释放发展的巨大活力和强大动能。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5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科技与产业支撑、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内容:

  1.回应发展需要,明确立法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等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2条)。此外,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提出了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提高运行效率等要求(第54条)。

  2.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规定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产业支撑、全领域推动(第3条)。提出本市建筑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区域协同,促进京津冀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第4条)。

  3.推动社会共治,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利。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各有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第5、6条)。二是明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主体、运维阶段建筑所有权人和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责任(第7条)。三是明确公众应当提高绿色低碳意识,培养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第8条)。

  4.加强规划引领,明确建设阶段管理要求。一是规定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第11、12条)。二是固化已经执行的建筑标准要求、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并授权适时提高相关要求,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第13、14条)。三是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各参建单位不得使用(第15条)。四是要求各参建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绿色专篇,集中体现相关建筑绿色发展要求,并纳入相应成果文件(第16条)。五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交付使用或者销售时要告知有关情况(第18、19条)。六是规定农村住宅建设享受本市政策支持的,应当达到相关要求(第20条)。

  5.强化重点监管,明确建筑运行维护要求。一是明确既有建筑运维的要求与主体责任(第21至23条)。二是重点加强对公共建筑的管理,规定公共建筑的运维要求和能效分级管理要求(第24至26条)。三是规定本市推进节能绿色化改造,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各行业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27、28条)。

  6.实施创新驱动,促进相关产业绿色发展。一是支持技术创新应用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第29条)。二是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第30至32条)。三是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鼓励采用新型建设组织模式(第33、34条)。四是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35、36条)。五是推动城市副中心绿色发展示范建设,支持相关政策改革创新(第37条)。六是建立京津冀协同机制,推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第38条)。

  7.加强制度保障,激发市场活力。一是明确奖项评审、公积金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39、40条)。二是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逐步推行装配式建筑评价和健康建筑评价等制度,鼓励成片示范建设,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第41至43条)。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绿色金融产品供给,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维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差别化能源价格管理(第44、45条)。四是推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第46条)。

  另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禁止使用目录要求、未编制绿色专篇、未按照规定验收、交付或者销售时未明确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供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结算数据、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开展节能绿色化改造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