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3年 第6号

关于《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3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修改。《条例》对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计工作的需要。

  (一)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作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二十大要求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8年本市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将市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2021年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作出部署和安排。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地方立法,确保审计监督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需要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在坚持党的领导、扩大审计范围、完善审计权限、规范审计行为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条例》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移送处理等内容,与《审计法》不一致,需要修改;《审计法》关于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等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践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本市审计工作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断加大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在完善监督协调机制、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配合人大监督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修改过程

  2023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修改《条例》立项,并明确采取修正案形式,章节不变。本次立法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预工委、法制办,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组成的起草工作组,根据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时间倒排工期,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认真组织协调论证。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立法研究,重点对《审计法》新修改条款,逐条进行比对分析,研究《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梳理《审计法》原则性规定,研究细化完善路径。

  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市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公交集团、北京银行等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相关专家等参会,当面听取立法意见建议;赴浙江省、上海市实地调研立法情况;书面征求了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共68家单位的意见。

  三是专门请示汇报,为更好落实国家要求,特别邀请审计署对立法思路和审计监督职责、绩效审计、审计整改等立法重点内容给予指导。

  四是反复协调难点问题,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结果利用、审计整改、审计数据共享等立法难点问题,与有关部门深入交换意见,凝聚各方共识。

  五是组织专家进行法律审核,邀请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5位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绩效审计、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利用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严把法律关。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已经2023年8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改思路

  紧紧围绕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新要求,对标新修改的《审计法》,逐条修改不适应的条款,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吸收本市审计工作改革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突出首都特色;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44条,本次修改24条,删除7条,增加2条,修改后共39条。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审计监督体系

  一是明确本市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第2条);二是规定本市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第7条)。

  (二)细化《审计法》有关规定

  对标新修改的《审计法》,根据本市审计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这类修改占本次修改总数的40%。

  1.健全审计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明确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第20条);二是完善审计结果报告机制,要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19条)。

  2.明确审计监督范围。一是明确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8条);二是明确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第8条);三是明确对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第8条);四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12条)。

  3.明确审计机关权限。一是完善提供资料要求,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第30条);二是增强审计专业支撑,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28条);三是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13条)。

  (三)突出首都特色,固化改革创新成果

  注重将本市审计工作的创新经验成果,予以总结提炼,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这类修改占本次修改总数的15%。

  1.监督协调机制。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第5条)。

  2.专项审计调查机制。明确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8条)。

  3.审计计划批准机制。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要求提出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报(第9条)。

  4.约谈机制。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第14条)。

  5.配合人大监督机制。明确审计机关应当配合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第21条)。

  (四)优化审计监督措施

  1.规范对绩效的审计监督。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第4条)。

  2.明确数据报送和共享。一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需要核实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11条);二是规定本市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第11条)。

  3.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一是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14条);二是明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18条);三是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第21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