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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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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冀岩

  2012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制定《北京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系列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今年5月23日,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近年来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强化审计监督,深化审计整改工作,推动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审计改革任务落地落实。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审计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落实新《审计法》最新规定,提炼固化首都审计实践成功经验,回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

  为做好起草审议工作,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预算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四方会商工作机制优势,围绕修改内容、修改方式、争议焦点等讨论沟通,达成一致,保证起草工作高质高效。起草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先后赴浙江、上海考察调研,赴平谷、丰台、大兴、西城等区实地调研,向国家审计署、全国人大预算工委请示相关事项,听取部分委员、代表,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各区党委、政府等97家部门单位意见,组织市人大预算监督研究基地及特约审计员等专家研讨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8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总体评价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及时修改审计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部署要求,服务首都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正案(草案)》立足首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可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新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市委对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新要求,明确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紧扣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强化监督合力、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增强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条例》落实党中央、市委部署要求,符合审计工作实践需求。

  二是体现依法立法。对标落实新《审计法》的修改条款,对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与《审计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一致性修改。

  三是体现首都特色。注重将本市审计工作的创新经验成果,予以提炼总结,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重点对监督协调机制、审计计划批准机制、专项审计调查机制、约谈机制、配合人大监督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

  二、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是规范人大审计整改监督主体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审计整改监督的法定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

  二是强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要求的执行落实。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建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修改为“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和财务管理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

  三是明确审计项目计划征求人大意见的程序。根据有关意见,建议第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审计或审计调查。

  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区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