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3年 第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3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利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经济犯罪检察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为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集中培训、实地视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全市三级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情况。征求部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联、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以及司法领域专家、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分析梳理12309检察服务热线数据信息,收集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检察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到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对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提出意见。8月30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稿),并提出意见建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多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全面履行经济犯罪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开展实践创新,探索在知识产权、网络、金融领域检察融合履职,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打造首都特色检察品牌;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强化协同治理效能;着力加强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坚持数字赋能法律监督,有效提升经济犯罪检察的能力水平,为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总结了成绩,回应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分析问题客观到位,解决措施务实可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

  同时,调研组发现,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方治理主体的协同融合亟需进一步加强。经济领域内的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刑事司法构成了跨部门、跨地区、多层次的治理格局,但各治理主体在协调和衔接上有待强化,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周期过长;发现的涉案线索在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后跟踪反馈不及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联合优势无法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以及反向衔接的渠道需不断完善。

  二是部分改革探索还需进一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部分基层检察院对合规不起诉的尺度把握不一致;部分行政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对合规不起诉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在验收时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容易流于形式,影响评估监督效果。探索设立的知识产权、网络、金融检察融合履职还有待持续深化,民事检察业务和行政检察业务的知识储备亟需提升,融合履职的效能还需要进一步释放。数字检察建设各区发展不平衡,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仍然存在数据隔离,对海量电子数据的筛查能力及诉讼监督线索发现能力有待持续扩展。

  三是办案能力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专业门槛高,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借助专门团队和网络,以创新为名突破监管底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资金调配等行为更加隐蔽甚至出现团伙化的趋势。实践中办案人员对罪与非罪区分、交易本质把握、构成要件理解、涉案事实证据审查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办案能力素质与现实需要还存在不少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经济犯罪的顺利开展。

  四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有待进一步提升。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危害较大,严重威胁群众的“钱袋子”安全。相比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受害群众更关注追赃挽损结果。但目前资产追缴主要通过冻结扣押账户及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实际的追缴总额与违法吸收的资金总额相差悬殊,追赃挽损难度较大,由此引发的群体访居高不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办案效果的认同。

  对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担当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应当将这一标准融入经济犯罪检察办案各环节。要坚守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盲目扩张刑法适用范围,不当介入民事纠纷。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经济犯罪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的经济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既有力打击和威慑严重经济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要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思考和谋划工作,充分发挥经济犯罪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全面履行职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依法办理危害经济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围绕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发挥专项行动在重点整治、协同治理方面的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大力加强证券犯罪案件检察工作,协同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加强涉税刑事检察工作。要健全上级检察院对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统筹协调、挂牌督办机制,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会商机制,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协同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获得感。要深化诉源治理,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实现从“治已病”到“防未病”,从“防末端”到“治前端”的转变。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拓展适用主体,丰富案件类型,做实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等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杜绝差异性办案、选择性司法,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强化监管落实,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坚决防止“纸面合规”。积极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完善合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刑事行政责任的有序对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网络、金融检察融合履职,以刑事案件为依托,拓展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真正实现职能深度融合。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措施,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四是加强基础保障,推进经济犯罪检察自身现代化。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检察一体化机制,深入推进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要积极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提升大数据意识,注重发挥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判断、线索挖掘筛查、资金穿透审查,以及开展诉讼监督、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法律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到类案、由一域到全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优势,全面提升应对经济犯罪迭代升级的能力水平。

  以上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