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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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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恐怖主义是影响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暴力恐怖斗争一刻也不能放松”。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对联动配合、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体制机制和手段措施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加强反恐怖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北京作为首都,始终处于反恐怖斗争最前沿。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有效的经验做法。同时,本市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以下简称重点目标)数量多、政治敏感性强,高规格重大国事活动密集,新兴行业种类多,涉恐风险点突出,首都反恐维稳工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因此,确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首都反恐怖工作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固化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堵塞漏洞,解决本市反恐怖工作实践问题。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2年1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同意《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立项。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该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领导任双组长,多次听取汇报、进行专题研究,对重点内容、结构体例等提出明确要求、作出指示批示,及时为立法工作把脉定向。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办和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组成立法工作专班,采取并行推进的方式抓紧开展立法工作。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法律审查阶段,市政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委政法委、市委国安办等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司法机关,国家主管部门和部队单位,天津、河北、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反恐办,以及有关学会、协会和企业,共83家单位的意见。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征求了6个市政府立法联系点意见,并赴西城区什刹海街道专题听取街道办事处、治安志愿者及学校、医院等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意见建议。
  三是进一步沟通协调,就重点问题和分歧意见,与市委编办、市交通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部队、民航等单位,进行反复沟通协调。
  四是深入进行法律论证,提请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查,就有关轨道交通安检、无人驾驶航空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措施等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证。
  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2023年5月9日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遵照市委确定的“缺什么、立什么”的原则,深入研究和解决北京作为首都和超大城市在安全防范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准确把握本市反恐立法的重点,突出强化安全防范制度机制和措施。
  二是突出首都特色。针对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高规格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多,安全保障要求高、责任重的特点,系统总结本市反恐怖工作亮点和成效,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法律制度,为首都反恐怖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突出统筹兼顾。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在立足保障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兼顾维护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和方便群众、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审慎研究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突出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本市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作用,调动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加强与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及外省市的沟通协作,发挥基层群防群治作用,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反恐怖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39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构建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是规定本市反恐怖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统筹协调、整体防控的原则(第2条)。
  二是规定市、区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规划、预案、措施,以及情报信息、应对处置、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相应的督导检查措施(第3条、第6条)。
  三是明确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制定落实有关标准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职责(第4条),规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第5条)。
  四是规定建立与有关中央单位、驻京部队等的对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请示报告(第7条);明确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有关省区市的沟通与合作(第8条)。
  2.健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安全防范制度
  一是针对北京作为首都的功能特点,规定核心区等重点地区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第10条),明确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制定预案、培训演练、条件保障、力量配备、信息报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职责(第11条),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以及核生化防护、水源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第12条至第14条)。
  二是结合超大城市风险隐患点多的特点,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和安检单位责任(第15条),明确长途客运班车站内上下旅客的要求和进出客运场站安检的责任(第16条),规定机动车租赁、散装汽油、乡村民宿、邮政寄递和即时递送等行业登记、查验客户身份等义务(第17条、第18条、第24条至第26条)。
  三是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这一重点问题,规定生产、销售此类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9条、第20条),所有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第21条);明确在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飞行要求和批准程序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恐怖活动、非法破解安全控制信息系统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采取技术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第23条)。
  四是针对反恐怖工作新形势、新问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防止含有恐怖主义等非法内容的信息传播,以及支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第27条);明确有关部门关注和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态,加强风险监测,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第28条)。
  3.明确反恐怖情报信息工作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一是规定市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机制,统筹情报信息工作,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搜集、报送情报信息,依靠群众建立基层情报网络,开展必要培训,提高基层发现涉恐线索和可疑情况的能力(第30条)。
  二是规定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向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事发现场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现场人员,防止危害扩大,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第31条)。
  三是规定市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在恐怖事件发生后,可以决定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应对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处置措施适用时间、空间范围(第32条)。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3条至第38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