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3年 第4号

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3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王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对《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保发展、促善治的双重功能。2001年2月10日,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对条例作了部分修改,2017年1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强首都法治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市委两次人大工作会议对人大立法作出了部署安排,人民群众对立法保障美好生活有许多新期盼。2023年3月13日,立法法修改通过,就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对地方立法工作机制等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保持与上位法修改的一致性,解决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固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修改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等方面的讲话精神。二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全过程和立法工作机制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健全人大代表和人民立法参与、表达和意见反馈机制。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完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四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将党的十九大以来北京两次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中确定的立法机制创新和有效举措予以体现,将各方就立法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予以回应。五是处理好原则性和操作性的关系。立法框架性程序尽可能表述完整,具体的流程操作和机制内容,通过制定配套立法工作规程和立法技术规范等予以补充完善。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法制办公室及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立法法修改精神。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就修改方案及时征求市纪委监察委、常委会各厅办室、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于常委会一审前将条例修改决定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是组织专题研讨,就各省地方立法条例文本进行比较分析,就立法工作重点问题进行梳理研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立法法修改内容,并对本市条例修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表述
  参照立法法的表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条例旗帜鲜明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四条)。完善民主立法条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整合地方立法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等规定,强调科学立法(第八条)。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法治与改革相统一等内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参照立法法修改对立法程序、机制等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
  比照立法法修改,条例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第十二条)。增加了“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规定(第四十条)。完善了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的终止或者延期审议程序(第五十二条)。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法规草案的内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公布后需要公开的立法文件(第六十四条)。对法规性决定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探索协同立法(第七十条)。规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第七十二条)。要求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等(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三)结合立法实践创新和遇到的问题作出制度安排
  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机制方面有一些创新举措,发现了一些影响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问题。总结工作实践,对相关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各方意见,规定立法规划、计划可以适时调整,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立法项目起草前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适应法规立项论证结果的不同情形,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对论证项目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调整了立项论证的内容要求,需要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上位法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论证分析(第十八条)。针对立法程序中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适当性问题,规定在三审制程序下一审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上会作报告改为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四十一条)。补充细化了二审制和一审制相关程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为定期系统评价法规实施效果,增加规定应当在每届人大任期届满前进行法规总体评估的内容(第六十七条)。结合凝聚立法共识的实践做法,规定立法项目会商工作机制;吸收重要立法项目攻关经验,规定重要立法项目专班起草机制(第七十一条)。总结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实践做法,加强立法宣传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公布相关立法材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结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和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完善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第七十四条)。
  (四)适应修改后的法规文本逻辑调整章节结构
  将“立法规划、计划与法规案起草”一章拆分为“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案起草”两章。参考立法法第二章“法律”一章的章节设置,将“其他规定”一节调整为独立一章,除将该节原有的内容平移以外,还将综合性、制度机制性的内容纳入其中。同时法规目录整体取消设节,改为并列八章。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内容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