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3年 第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邓乃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1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一审意见认为,修订草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立法精神,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完善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方面主体责任;提炼实践经验,细化家庭监护支持、校园安全保障、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回应热点问题,对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体育锻炼时间,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就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保护制度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体例结构等提出意见建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深入调研论证,一是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和北京日报客户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二是利用代表履职平台面向全市三级人大代表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426份和立法建议2172条;三是到代表家站、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倾听社会公众、执法部门和基层单位立法需求;四是就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五是就拟修改的内容,向19个市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

  3月13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3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要落实未保法的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做好衔接,找准地方立法定位,聚焦解决实际问题,力求条例完整周延,保证立法质量。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方向

  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要求和精神,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内容和目标(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三条);遵循未保法的原则和理念,补充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坚持的六项具体要求(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回应社会关切,突出身心健康保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问题,对进一步优化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提出意见建议。社会建设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细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采取科学方式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鼓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二是规定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伤害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三是细化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防控学生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制度,要求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施、卫生环境等符合标准(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四是补充学校心理健康干预和开展法治教育的支持措施,明确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五是增加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四款);六是对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进行规范(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网络保护责任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调研中,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高度关注,要求加强管理和规范。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应当通过明确政府监管责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建议一是增加网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网络保护职责,以及学校和监护人的保护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二是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作出规定(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八项);三是对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出要求(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四是细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在线教育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四、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政府保障措施

  调研中,社会各方面意见提出,要以首善标准提升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公共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应当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主体责任。建议一是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千家万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要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业务指导、通报会商、跟踪督办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信息发布、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二是补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内、外安全的职责(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是增加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相关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四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报告指引,细化应当报告的具体情形,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五是增加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的措施,支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六是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纳入接诉即办工作体系(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二款)。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的体例结构提出意见。为了使主体责任更加清晰,更便于理解和执行,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单独设章。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文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社会建设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