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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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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爱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3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7名人大代表提出了意见。大家总体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体例和内容较好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持了协调衔接,回应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补充细化了相关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一些问题,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提出了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书面征求了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调研座谈会,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专题听取市卫健委、教委、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妇儿工委、团市委及部分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就网络保护专题听取市委网信办和抖音、网易等互联网企业的意见;赴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建设管理情况;赴中国宋庆龄青少年科技文化交流中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研,听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专业人士的意见;赴北京市第一五六中学听取教育工作者和在校学生的意见;按照立法会商工作机制要求,与社会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进行了会商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研究、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修改工作的思路:坚持法治统一,突出北京特色,在协调处理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和逻辑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问题和各方面关注的热点,完善制度措施,提高保护水平。按照这一原则,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

  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补充完善监护人、照护人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受委托的照护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但监护人隐瞒不报的问题,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法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监护、保护的相关内容,强化对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照护人等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要求,表述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交由他人临时照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暴力伤害、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同时,增加一条,对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照护人等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的调查、保护和报告义务作出规定,表述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督促履行,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二、关于改善学校卫生保健条件,提升保健水平和应急救护能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保健能力建设,及时应对在校生突发疾病、伤害等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对学校、幼儿园卫生保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表述为:“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照规定设立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工作人员,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突发疾病、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欺凌行为的规范治理

  对学生欺凌问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相衔接的规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生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治理。在调研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防控学生欺凌行为的需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增加一条,表述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识别和应对处理能力。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学校教职工、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报告欺凌情况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充实法律责任,更好地与各章的行为规范和义务要求相呼应,增强立法的约束效果。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梳理,对监护人、照护人等侵害未成年人,在校园周边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未履行从业查询义务等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并对其他处罚规定的种类、幅度作了适当调整。(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

  此外,根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改革精神,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其职责表述进行了修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学校加强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鼓励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文化作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等内容作了补充规定,对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对部分条款作了优化整合,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