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杨朔、姚富国、宋琛、喻晓敏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杭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华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肃、王鹏、戴怡婷、刘晓军、岑宏宇、张玲玲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免去张寒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国庆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周万毅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马惠兰、黄闯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马卫丰、王继玉、冯海鑫、许晓晨、孙玉宁、孙德一、张科、陈林林、陈碧玉、高春晖、高磊、郭融、董和平、贠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韩树华、王顺平、贾奕良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钟欣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职务。
任命李学猛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世洋、伍爱军、向玗、刘艳辉、巫扬帆、李冉、李慧、杨扬、张羽、赵卉、姜超、孙妍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次仁卓嘎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宋环宇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汤笑然、杜丽霞、楚静、熊静、刘正韬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
任命王静、王娟、李晓蕊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邢富顺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
任命刘慧超、吴娇、江潇、王芊雯、张鸿浩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免去刘建寅、史兆欢、刘邢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