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崔誉、杜邈、李显辉、王燕鹏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郭晓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叶萍、李丹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岳慧青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杜维齐、滕力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
任命王楠、关欣、李晶、邱爽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
免去高琴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三)
任命王聚强、陈斐斐、高岑、彭慧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免去蒋星伟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王志琴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支学军、李伟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职务。
(四)
任命魏琳、宇一星、冉婷婷、常智礼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
免去邬娟、卫杰、苗海龙、叶萍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五)
任命朱娴、段晓雁、郑尧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员。
免去张志民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孙晓刚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员职务。
(六)
任命王文利、康辉为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丹、王烁、李娟、秦禾为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郭水宝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佟亚森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