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3年 第1号

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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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4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长 杜飞进

各位主席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本次会议议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大会秘书处草拟了《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草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

  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有六项:一是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3人;二是选举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75人,其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共7人,委员68人;三是选举北京市市长1人、副市长8人;四是选举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五是选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六是选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对本次会议的上述选举事项作了规定。

  本次会议选举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53人,其中,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有关通知,北京市的名额为40名,中央的13个名额是依法分配到北京市选举的,中央提名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按中央提名的顺序排列”。对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八条作了规定。

  二、关于各项选举的候选人人数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办法草案对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人数分别作了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人数。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多11人至26人。

  2.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人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即多7人,进行差额选举。

  三、关于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1.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中央和北京市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2.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提名作了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必须从市十六届人大代表中提名。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某项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的规定,由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选举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对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作了规定。

  四、关于写票、投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选举采用电子选举系统计票的方式。为了方便代表填写选票,防止出现写票差错,减少无效票,参照全国人大和本市以往换届时的惯例做法,选举办法草案第十四条对如何填写选票作了具体规定,对候选人赞成的不涂任何标记,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的才涂标记,以利于代表简明准确地表达选举意愿。

  选举办法草案还对候选人的酝酿、讨论,选举时的监票,选举是否有效,选票的有效和无效,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宣布,候选人的当选,以及另行选举等,依法作出了规定。

  我就作以上说明。选举办法草案已经印发主席团,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