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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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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一、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八个专门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全体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果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五、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六、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七、本办法自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