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工作,根据《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以下宪法宣誓组织方案。
一、宣誓人员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以下人员需进行宪法宣誓: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市长、副市长。
3.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4.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
二、组织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在1月19日召开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宣誓仪式,在1月19日第四次全体会议后进行。
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宣誓仪式采用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长、副市长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集体宣誓,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方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
三、具体程序
(一)大会宣誓程序
1.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全体代表见面,进行集体宣誓。
3.市长、副市长与全体代表见面,进行集体宣誓。
4.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与全体代表见面,进行单独宣誓。
5.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与全体代表见面,进行单独宣誓。
6.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全体代表见面,回座位就座。
7.宣誓仪式结束。
(二)会后宣誓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国歌。
3.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集体宣誓。
4.宣誓仪式结束。
四、责任分工
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