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宋毅、张晓津、齐莹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肖江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任命陈伟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史德海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黄丽、凌巍、王鹏、刘娜、王菲、吕雪飞、王姝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谢甄珂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胡华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蔡云霞、赵勇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任命张军、阎军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鹏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任命江伟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孙庆宏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诉审查庭庭长。
任命杜卫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任命常洁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任命李军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任命赵锋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王晓巍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任命陈都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国庆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钟贝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胡华峰、赵松、崔丹妮、姚志伟、王新、仇芳芳、王湘羽、王梦、黄旭宁、郭仁鑫、黄闯、邾映映、宁韬、魏小项、李赟乐、肖克、洪文光、范志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郑伟华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张磊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周明珠、陶炜、芦建民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邹治、葛红、严勇、肖荣远、王国才、祝兴栋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雪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任命陈胜涛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吴宝生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杨世军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宣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职务。
任命高福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
任命肖大明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邱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邦明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张慧芳、刘万琨、程靖翔、袁芳、廖慧、姜峰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孙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辉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毛丽敏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杨立军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钟欣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
任命陈学芹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
任命李春香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
任命陈金涛、陈文文、顾珊珊、霍思宇、金珍珍、李彦佳、刘栋、栾广萍、史晓霞、熊静、徐晨、禹海波、赵纳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韩希慧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
任命杨晋东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石东弘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六)
任命李婉星、钟莉、韩武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