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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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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及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市创新资源丰富,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21年7月,北京地区专利授权量87.7万件,有效发明专利量37.8万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72.6件(居全国首位);商标有效注册量239.3万件。2020年著作权登记量100.5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0.4万件。保护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创造、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本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8年市政府制定《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

  近年来,党和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今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明确目标、指明方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亟需制定一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彰显首都特色、反映时代特点的知识产权综合立法。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1年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条例》立项。为提高立法工作质效,形成工作合力,3月初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飞进、副市长殷勇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组,集中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8月19日,市知识产权局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市政府在审查阶段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市高院、市检察院、市法学会、市律协等的意见;二是赴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执法单位以及高校院所、企业、行业组织、服务机构代表等的意见;三是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对司法机关保护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义务等重点制度设计进行法律审核。

  在充分调研、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2021年9月14日第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的新要求;二是立足地方事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三是坚持综合立法定位,兼顾知识产权共性问题和个性特点,制度设计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纠纷解决全链条。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51条,分为总则、行政与司法保护、协同保护、促进与服务、多元纠纷调处、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文化自觉的保护体系

  一是明确市和区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各部门及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第5条、第6条)二是规定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第19条)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行业组织开展自律管理,提供政策研究、创造运营、纠纷调处等行业服务。(第27条、第28条)四是强化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3条)

  2.实行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围绕重点产业,提供专利预审、导航运营、维权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提高保护服务水平。(第11条)二是重点明确网络平台、展会主承办方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25条、第26条)三是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强化数据、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第7条、第13条、第14条)四是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建立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对重点领域、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侵权违法行为,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第16条至第18条)

  3.支持先行先试,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

  一是支持“两区”、中关村等根据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先行先试。(第7条)二是支持境外服务机构等依法在本市开展业务,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的城市间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第9条)三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为市场主体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第40条)

  4.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加强公共服务保障

  一是规定市知识产权部门通过专利预审等方式,对国家重点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便捷服务;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第29条、第32条)二是建立健全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知识产权引导创新发展机制,服务产业发展,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隐患。(第30条、第33条)三是市、区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交易、数字著作权交易、国际影视动漫著作权贸易等平台建设;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信贷、担保服务。(第35条、第36条)四是市、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依托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建志愿者队伍,提供信息和志愿服务。(第38条、第39条)

  5.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处

  一是市知识产权部门在专利裁决中,对当事人专利无效申请,与国务院专利部门协同处理,提高处理效率。(第42条)二是鼓励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第44条、第45条)三是支持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能力建设。(第46条)四是建立技术调查官和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司法案件办理效能。(第20条、第22条)

  此外,草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展会主承办方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