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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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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主任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为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组,共同开展起草工作。在工作组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教科文卫办公室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共性问题、司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等方面,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单位开展实地调研;书面征求了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参加调研座谈,并对条例起草工作作出指示和要求。9月1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立法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研究。9月1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教科文卫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教科文卫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较好地落实了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立项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制度措施,在《条例(草案)》中基本得到了体现,并对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中有关要求作出了适当规定。一是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完善了举报投诉机制、侵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技术调查官制度、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等。二是构建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和多元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了行业自律,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展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建立了开展专利裁决时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和调解对接机制等。三是彰显首都特色,完善了知识产权服务各项措施。明确本市应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在开展专利预审、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方面作出了具有本市特色的创新性规定。四是对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前瞻性规定。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调研座谈了解的情况,教科文卫办公室认为下列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审议中予以重点关注:

  1.进一步明确本市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是中央赋予北京的战略使命。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此予以明确。二是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是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多年来本市围绕这一目标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还将持续加强,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予以明确。

  2.完善对著作权等的保护和促进措施。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聚集了丰富的文化资源,文化市场繁荣,作品创作高度活跃。但是,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尤为严重。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完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健全预警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制定更加适应网络形态下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并完善激励促进作品创作的举措,提升内容生产原创活力和著作权转化质量,丰富高品质文化产品供给。同时,针对北京大型演出、赛事活动密集等特点,建议增加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3.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进一步落实中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相关要求。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针对本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点,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审判能力建设。三是进一步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诉讼、调查取证等活动时所履行的职责。

  4.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度聚集,调研中有代表提出,企业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主体。建议《条例(草案)》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全链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条例(草案)》中多次提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导航、仲裁调解、知识产权金融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应当发挥相应的功能和作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作出专门规定。二是调研中有代表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法律、技术等情况比较复杂,对相关执法人员、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建议增加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的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6.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在调研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信用监管,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成本。建议《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等规定,在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探索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等方面作出规定,扩大社会监督,加强协同共治。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