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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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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柳贡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对《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符合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总体上较为成熟。同时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教科文卫办公室在市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场主体、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就修改内容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意见。11月1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支持和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这一立法目的。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支持和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服务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关于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建议在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表述为:“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完善对著作权等的保护措施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聚集了丰富的文化资源,文化市场繁荣,作品创作高度活跃,《条例(草案)》应当对著作权保护和促进分别作出专门规定。建议,一是增加一条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表述为:“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监管网站,建立重点作品预警制度,对国家和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市版权部门应当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二是增加一条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规定,表述为:“本市支持版权产业发展,建立数字出版精品库。鼓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企业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形成全产业链的开发经营模式,提升内容生产原创活力和转化质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针对北京大型赛事、演出活动密集等特点,建议增加一条关于体育、文化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表述为:“体育、文化等重要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司法机关等提出,《条例(草案)》应当落实中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建议一是增加“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审判机构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发挥专业化审判作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及时为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明确提出要“推进和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提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五、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扩大社会监督,加强协同共治,有必要对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全链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对促进和规范其发展作出规定。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分级分类评价。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投融资等活动,鼓励发展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为提高相关行政管理、司法、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力和水平,建议增加有关“组织对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表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增加了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表述;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调整。

  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