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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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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和国际经贸规则新变化、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试验田。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9月24日,北京自贸试验区正式揭牌,包括科技创新、国际商务服务、高端产业3个片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立了由蔡奇书记任组长、陈吉宁市长任第一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北京自贸试验区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向全国复制推广。截至2021年8月,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474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7.8亿美元。自贸试验区以全市7‰的面积贡献了全市10%的税收和近三成的外资企业增量。

  《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运行机制,凝聚改革创新措施,推动形成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本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实现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本次立法采用“领导小组+立法专班”机制,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副市长杨晋柏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颖津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法制办、财经办、教科文卫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46个单位组成立法专班,分领域梳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难点,集中力量起草论证,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共同研究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市商务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上海、广东、深圳等自贸试验区立法以及相关改革文件,分析对比国际经贸先进规则,做好立法基础工作。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赴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两轮实地调研,征询立法需求;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听取河北省、天津市相关部门意见;与市机构编制、人才、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海关、各片区所在的区政府等单位多轮交换意见。三是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对自贸试验区立法定位、管理体制、改革容错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在立法工作期间,有关市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门调度,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11月16日第1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立足于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落实国家授权改革要求,将自贸试验区改革举措固化为立法制度;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探索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跨境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规则;针对市场准入、资金融通、土地资源配置、人才保障等重点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1章72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优势产业开放、京津冀协同发展、政府管理创新、人才保障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和目标

  《条例(草案)》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第3条)。

  2.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从五个层面对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作出规定:一是市、区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第8条)。二是各片区所在的区明确管理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事务(第9条)。三是市级有关部门推动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海关、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驻京机构争取国家授权,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第10条)。四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或者区域管理机构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第11条)。五是新型研究机构承担规划制定、政策创新、项目实施等职能(第13条)。

  3.推动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一是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14条);建立健全项目调度、跟踪服务、项目引进激励机制(第15条);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第17条)。

  二是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第18条);优化海关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第19条);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离岸贸易和新型易货贸易(第20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第21条);支持综保区发展,鼓励创新发展保税服务(第22条)。

  4.推动科技创新

  一是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基地,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吸引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落地(第24条)。

  二是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活动,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第25条);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研发试制、中试熟化、产业开发等服务(第26条)。

  三是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预警机制(第27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价值评估机制,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第28条);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29条)。

  5.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一是探索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供通信服务保障(第30条)。

  二是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创制数据交易标准和流通服务体系,探索数字贸易规则(第31、32、33条)。

  三是探索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在数据跨境传输等领域实现互惠互利,推动数字贸易港建设(第34条)。

  四是鼓励应用区块链技术规范跨境贸易、法律合规、技术标准的实施(第35条)。

  6.完善金融服务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国际金融组织聚集(第36条)。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加强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第37条)。

  三是围绕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离岸金融、财富管理、再保险等金融重点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38至45条)。

  四是创新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手段,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体系,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46条)。

  7.推进优势产业开放

  一是鼓励开展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优化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等通关和审批流程,探索建设国际研究型医院、病房,开展跨境远程医疗(第48条)。

  二是鼓励设立咨询、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跨领域多资质的综合专业服务平台,推动专业服务业开放(第49条)。

  三是优化国际学校布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第50条)。

  四是推动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业态发展,促进文化贸易和文化业态发展(第51条)。

  五是支持航空维修、航空金融业发展,优化航材保税监管模式,鼓励发展飞机融资租赁等业务(第52条)。

  8.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一是鼓励与天津、河北开展跨区域产业合作(第54条);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建、共享境内外合作园区,深化产业链协同(第56条)。

  二是支持与天津、河北开展技术市场融通合作,便利人才跨区域流动,健全联合授信机制(第55条);推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互认、结果互认、跨区域通办,推动形成统一开放市场(第57条)。

  9.加强政府管理创新

  一是对已经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第58条);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第59条)。

  二是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实行产业链供地,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第60条)。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运用基金和资金给予支持;对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优先纳入发债计划保障(第61条)。

  四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提供商事法律服务(第64条)。

  10.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一是创新人才引进政策;赋予区域管理机构、综保区管理机构人才落户推荐权、工作居住证办理权;为人才发展提供便利(第66条)。

  二是支持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和服务站点,优化审批流程(第67条);探索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第70条)。

  三是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增强市场主体用工灵活性(第68条);搭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第69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