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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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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 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推动首都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高标准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打造改革开放的“北京样板”,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7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85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制定《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决定同意立项。

  为高质量做好立法工作,此次立法采取“领导小组+立法专班”的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财经办、教科文卫办、法制办及市委、市政府42个部门组成立法专班。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立法专班围绕立法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就核心制度设计和重要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凝聚共识,形成条例(草案)。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民宗侨外办公室又针对重点问题与市人才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

  11月10日,民宗侨外委员会第18次(扩大)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民宗侨外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与总体要求。条例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就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作出规定,将“两区”成熟定型、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相促进,较好处理了中央授权和地方职责,立法稳定性与工作推进阶段性的关系。条例(草案)具有四个方面特点:一是用好中央授权。条例(草案)内容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核心,着力落实方案内容,按照授权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等领域探索创新、细化规定、先行先试;二是突出北京特色。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为重点,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持续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预留制度创新空间。条例(草案)围绕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的要求,探索制定开放水平更高、吸引力更强的政策制度,在产业、领域、要素开放等方面作了衔接性规定,为进一步创新提供了保障;四是统筹开放与安全。健全开放型经济风险防范体系,建立联防联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法治保障。总体上看,条例(草案)立法思路清晰,制度安排较为全面,内容措施具体可行,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民宗侨外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数字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作为以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贸试验区更应承担数字经济发展更大责任。为促进相关工作开展,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推动新型网络、数据智能、生态系统、科创平台、智慧应用、可信安全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元化的示范和应用场景,加强资源的整合和共建共享”。

  二是在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自贸试验区鼓励数据资源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新一代数字化出行、新型数字化健康、数字化智能制造、数据支撑的研发和知识生产、数字金融、面向碳中和的数字能源服务等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二、关于金融服务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改革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高标准建设自贸试验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统筹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基于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考虑,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增加“鼓励国际化绿色金融机构、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和绿色金融国际组织落地发展”“建设北京绿色交易所”等相关内容。

  二是考虑到金融监管事权主要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发挥配合作用,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区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三、关于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用地自主权

  为了强化土地要素对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的支持和有效供给,提升审批效率,建议在第六十条中增加一款关于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用地用途审批权试点的相关规定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用地用途审批权试点,赋予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职能,可在符合建筑规模管控和街区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通过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和供地条件对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明确,并开展控规实施的区级审查审批、备案申请和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

  四、关于人才保障

  人才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关键要素之一。目前,本市人才政策与其他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必要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作出更优的制度设计,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在第六十六条“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后增加相关规定,表述为:“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流程,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落户限制条件”。

  二是在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关于优化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保障服务的相关规定作为第一款,表述为:“自贸试验区优化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关于发展医疗健康产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产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条例(草案)应当体现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建议在第四十八条中“探索建设国际研究型医院、病房,促进医药研发成果孵化”后增加相关规定,表述为:“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在区内建设中医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化中医诊所等机构”。

  此外,民宗侨外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