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张伯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制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本次会议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和意义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系列重要部署、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预算法”加“决定”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框架体系,确保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地方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法治建设、做好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加强我市预算审查监督法治建设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体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决定》修订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要求将其中的新要求、新规定,及时在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贯彻落实,形成制度化规范。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采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制定我市《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
一是将党中央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决策部署和改革举措固化为法定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和市委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和政策拓展改革要求,以及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计整改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等重要改革举措,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落实在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中,不断巩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预算管理改革成果,实现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进一步推进深化改革。
二是推动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体系与时俱进。近年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年审”加“季审”为主要形式、“四问该不该”为切入点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决定》将这些成熟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整合,进一步健全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加“决定”的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决定与条例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也为下一步修订我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打好基础。
三是落实好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各项要求,我市正在研究制定各项细化措施。制定我市《决定》,有利于落实好党中央最新的改革部署,与我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有机衔接、形成正向合力,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起草思路和过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今年7月,财经办公室、预算工委启动《决定》的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了《决定(草案)》。制定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各环节、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确保市级预算安排、执行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深入践行、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市级预算安排更好回应人民期盼、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三是坚持依法审查监督,与预算法、监督法、新修订的审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我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四是坚持与时俱进,立足我市实际,拓展细化监督内容、改进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具有北京特色的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好两个重点:一是强调细化规范、依法履职。紧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以及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要求,对标全国人大《决定》中的新要求、新规定,深入总结我市“年审”加“季审”、“四问该不该”审查监督制度,以及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计整改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做法,进行规范细化,确保对市级预算审查监督依法有效。二是充分征求意见、凝聚共识。将征求意见作为重要基础和必要环节,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书面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主要内容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充分肯定,相关各方达成广泛共识,形成了《决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决定》共有14条,与全国人大《决定》体例基本保持一致,并作出具有北京特色的细化规定和补充完善。
(一)明确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要求和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立足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对财政政策、四本预算、支出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预算收入等方面审查监督的规定,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预算全链条、全流程审查监督机制
预算编制审查强调市级部门在制定相关支出政策、试编部门预算草案、研究评估重点项目时,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人大代表参与。聚焦完善“年审”加“季审”制度,在预算初审中,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展重点专题审议评估、有关专委会落实“四问该不该”要求对对口部门预算进行初审作出规定。在预算执行监督中,提出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落实“季审”要求,做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强调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对“两重”项目执行情况建立提醒告知制度。对预算调整审查监督,提出健全新出台增加财政收支的重要政策措施和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通报机制。对决算审查监督,明确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市级部门决算草案、“两重”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可以对对口部门决算开展初审。
(三)强化预算绩效闭环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提出不断完善市人大有关专委会、人大代表参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预算绩效闭环监督;对健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预算定额标准和绩效成本管控、提升绩效评估评价质量、加强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加强对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审计法有关规定,对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提出要求,对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报告内容及附件作出细化规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建立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横向协同和市区人大纵向联动的审计整改跟踪监督机制。
(五)其他方面
一是为落实预算法关于违反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在“依法备案、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中对备案事项,以及财政部门出台预算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履行通报、报告程序作出规定。二是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提出要求,强调要完善人大代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四问该不该”工作机制,发挥财经代表小组监督履职引领作用。三是立足发挥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特色优势,增加预算联网监督和智库基地专业支撑方面的规定。四是根据党中央和市委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等文件规定,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